
3月27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记者了解到,制定出台《决定》有利于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强化制度保障,扎实有效做好职工群众权益保障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为建设云南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奠定人才基础支撑。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劳模精神,落实劳模待遇,关心劳模成长,讲好劳模故事;积极倡导劳动精神,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权利,畅通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渠道,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培育工匠精神;立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要,建立健全工匠人才培育工作机制,打响工匠人才品牌,推动形成广大劳动群众走技能成才之路的良好局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大力创新“政校企”合作等新模式,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健全劳动技能培训服务体系。支持高技能人才、云岭工匠、大国工匠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教师。加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产业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工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促进产业工人知识更新和学历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注重“三个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增效行动,推动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挂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产业工人职业生涯指导计划。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落实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贯通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防治;健全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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